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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发布单位:编辑部 | 点击次数:14959次 | 发布时间:2019-0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遴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国际教育学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对具体个案给出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建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本规定、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校有关部门提交的行政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其决定由校长签署发布。

校各职能部门应迅速、严格地执行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校长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和课题申报书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对论文负主要责任;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八条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九条 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等。

第十一条 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二条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十三条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而私自在其成果及学术承诺中代其署名的,是私自署名行为。

第十四条 伪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属伪造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十六条 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七条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举报受理和调查

第十九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校内各部门单位收到相关举报应转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归口管理。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然后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会议(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上报告初步调查结果。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三条 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提交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认定。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不少于3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必要时调查组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立案和认定一并进行。

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院系或单位的调查工作接受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指导教师与学生或

合作研究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及时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为衔接认定和处理环节,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根据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等不同身份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建议在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前应告知被举报人并听取其申辩;处理决定做出后应书面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10日内若无申诉,则学校正式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校长办公会应及时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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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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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 号:ISSN 167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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