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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稿”的规定


发布单位:编辑部 | 点击次数:8264次 | 发布时间:2020-10-08

为严肃学术纪律,规范学术出版,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本编辑部对撤稿作以下规定。

一、编辑部主动撤稿

当已发表的论文出现下列学术不端问题并经有关学术机构确认,编辑部将主动撤稿:

1. 捏造事实和篡改数据;

2.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3.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4. 不当署名,他人代写。

对于稿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执笔作者,编辑部将在三年内拒收其署名稿件。 

二、作者要求撤稿

作者要求撤稿只限于在论文发表之前,作者必须向编辑部提供书面申请,写明理由并附有全体作者的亲笔签字,编辑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撤稿。撤稿申请获准后,作者已交纳的稿件加工费用不予退还。论文发表后编辑部不再接受作者的撤稿申请,由此产生的如一稿多投等责任由作者自己承担。

由于作者原因撤稿累计两次者,编辑部将在三年内拒收其作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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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教育部
主 办:华中科技大学
主 编:李元元
刊 号:ISSN 1671-4512
    CN 42-1658/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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